5月1日起,福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今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明确从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除降低费率,我省还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方案明确,我省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方案还提出,要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要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方面。我省将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要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各市、县(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方案强调,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