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近日,全省天气连续晴热,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防止高温天气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切实 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安定有序。

《通知》要求,要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用人单位要关心关爱一线劳动者,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通知》还要求,要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我市人社部门将按照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结合根治欠薪夏季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深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一线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要组织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津贴规定的案件,我市劳动者遇到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2822412投诉。

此外,《通知》还要求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集体协商,通过与职工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