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制止家暴告诫规定

“国家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你的上述行为系违法……”即日起,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加害人作出书面警告劝诫,督促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记者获悉,近日,市妇联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落实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告诫的规范文件。若家庭暴力加害人再次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家暴频发

我市出台制止家暴行为告诫规定

家庭暴力经常会被认为是“家务事”,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家暴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长期生活在恐惧的阴影中。记者从市妇联获悉,目前,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在我市妇联系统信访总量中仍高居首位,这其中,家庭暴力问题占了70~80%,妇女、老人、小孩、残障人等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肢体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直接受害对象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同时还会祸及家庭中其他成员,比如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恶性犯罪事件。”市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全社会对于这类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市妇联致力于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开展了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攻坚行动,目前,已实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在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

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发生后,大部分受害者会先采取报警的方式,向公安部门求助,但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民警出警后往往只能采取普法说理、疏导情绪、耐心规劝的方式解决,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家暴依旧。针对这种情况,市妇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共同制定出台了《宁德市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告诫规定》。

四类家庭暴力将启动告诫程序

市民若遭遇家暴应勇敢维权

《告诫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接警单位应立即指令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对四类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启动告诫程序: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决定实施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妇联等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做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做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联络受害人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同时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市妇联工作人员也提醒,我市妇女维权热线12338 已并入12345热线运行,妇女若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应勇敢拨打110、12338 或12345,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