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野猪致路人死亡 父子俩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山场私设电网电野猪,却不慎电死无辜路人。近日,寿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013年间,被告人游某平自行制造一台 “野猪机”,先后在寿宁县斜滩镇外洋村、奖禄村徐家池自然村等山场私自架设电网,非法捕杀野猪、小麂等野兽,游某平的父亲游某金偶有协助。2014年10月,游某平架设的电网击伤被害人兰某,游某金借款2000元用于赔偿。在非法狩猎期间,还两次造成小面积森林火灾,但无林木损失。2018年5月2日,游某平因岳父去世前往奔丧,游某金接管电网设备,继续非法狩猎。同月4日5时许,村民王某上山劳作,触碰游某平架设的狩猎电网而亡。经鉴定,王某系被电击导致死亡。案发当日,游某平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游某金筹资6万元,赔偿给王某的近亲属,他于同月22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结合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情况,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游某金的行为可认定情节较轻。据此,依法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游某平、游某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年;同时,二被告人还应再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