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鼓励各地试点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 教职工可按规定发放补助

省教育厅今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孩子放学了,家长却还没下班,家长接送孩子时间与学校作息时间不协调,部分学生放学后无人看护,这个现象称之为为“三点半”难题。今年3月6日,本网在福建日报网事版面刊发《晚一点上学能否为孩子的睡眠充值?》报道,报道中有专家指出,当前一些民办学校尝试适当延迟下课时间,让老师进班对学生进行课业指导、培优补差,这对于减轻学生作业压力、解决家长接送难题或许都是一个有效办法。老师进班培优补差所带来的负担,则需出台相关政策给予照顾。

今日,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出台。意见要求,各市、县(区) 教育、总工会、财政、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学校,充分利用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开展学生课后服务。

今年3月6日,本网刊发相关报道。

课后服务时间为上午放学起至下午上学前 下午放学起至18时

意见指出,中小学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校历确定在校学习日上午放学起至下午上学前、下午放学起至18时前两个时段,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到其他课后时间。

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教师,以及社会热心人士、志愿者、家长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承担课后服务试点的学校以及相关机构,要坚持立德树人,可结合实际,通过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个别辅导,开展体育、美育、科技等多形式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禁止变相集体补课、上课。

教职工劳务费标准可按合同制教师标准发放

试点地区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财政、总工会等部门应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经费予以补助支持,人员经费原则上按每30名学生配1名教师,每90名学生加配1名教辅人员(教师)标准进行补助,设施设备维护更新经费予以适当补助,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学校可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规定精神,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情况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劳务费标准可参考当地编外合同制教师课时补助标准发放,原则上,上午放学起至下午上学前午托服务按2课时计算,下午放学至18:00时前按实际服务课时计算,不超过2课时。

此外,意见还提出,组织协调当地社区活动场所、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有资质、有条件的公益机构实施学生课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提供普惠性、有保障的学生课后服务,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协调发展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体系。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