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机关保、城乡居民保等由税务部门征收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继续维持现行申报、征收方式,条件成熟后也由税务部门征收。

记者了解到,我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2000年起已经由税务部门征收,此次改革只是将非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也纳入税务部门征收,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的征收机制,新老征收方式的衔接对参保人员无影响。

市机关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缴费单位(人)的缴费方式基本保持不变。缴费个人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扣缴协议延续生效。缴费单位(人)可采用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企业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银行批扣或汇总申报等多种渠道缴费。电子缴费方式缴费不成功的,缴费单位(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与当地税务局征管合作的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在该账户存足保险费应缴费用;或选择智能缴费平台缴费、办税厅前台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税务部门已签订三方(单位、银行、税务)协议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户可继续使用。需采用“实时电子缴税”方式缴款,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三方协议签订。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根据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税厅前台办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