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东侨出台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 干货多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18〕18号),促进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日前,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

一、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1.放宽民营经济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最大限度对民营经济开放。着重推动民营经济参与金融、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市政工程、标准厂房、特色小镇综合开发等领域建设,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激发民间有效投资。

2.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革。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组的项目信息。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

3.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开展践行“马上就办”提升营商环境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规范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清理一批不符合当前发展实际、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性文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接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相关税费在规定幅度和许可范围内原则上降到法定税率、收费标准最低水平,推进实质性减税降费。及时兑现落实上级出台的关于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等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零收费”。

2.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继续用好电力改革试点园区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组织更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扩大参与范围和规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和评估价执行。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探索开发金融产品,推进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对单个企业贷款50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贷款200万元及以上且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上,按照年度贷款利息总额的2%奖励给金融机构。银行机构的高管人员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年内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发挥应急保障资金作用。将应急周转金规模提高至5000万元以上,完善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快周转周期、次数,推广“无间贷”“无还本续贷”“小微快贷”,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

3.推动产业基金发挥效用。充分发挥重大产业扶持基金、企业技改基金等产业基金的扶持、激励、引导作用,引导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基金盘子。

4.协调解决融资问题。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对接交流,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对续贷困难出现不良贷款风险,但成长性好的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协调资产包处置、债权转股权、托管租赁等措施,帮助企业转型发展。

四、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1.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全力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给予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统计工作经费5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且产值增长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且产值增长17%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产值30亿元及以上,且产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工业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当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以上一年为基数,按构成东侨留成收入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建筑业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在100-300万元、300-5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50%予以奖励。

现代服务业存量企业年入库税收在3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东侨留成部分的30%、35%、40%予以奖励。

3.引进优质民营企业。全力推进重大项目招商、产业链招商、现代服务业招商,对招商引进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相应奖励。鼓励总部经济落户东侨,总部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实现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总部建筑企业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迁入东侨的特级总承包企业、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迁入东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出口创汇,企业自营出口额达2000万元以上,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00元给予0.35元人民币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支持电商开拓市场,设立在东侨且认定为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获得市级奖励基础上,东侨再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设立在东侨的运营单位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与宁德企业或相关行业商(协)会合作建设运营“宁德馆”、“宁德市网上专业市场”,组织15家及以上外贸企业成功入驻并设立“宁德外贸产品专区”的,在获得市级奖励基础上,东侨再配套3万元奖励。设立在东侨的运营单位,实物商品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在获得市级奖励基础上,东侨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5.扶持企业改制上市。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企业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补助20万元;对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补助100万元。

企业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在新三板实行做市商或集中竞价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30万元。

企业股票成功在境内外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或企业总部迁至我区并实现上市目标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重奖率先上市企业,对成功上市的前五家企业分别奖励11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

五、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1.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科技惠企政策,奖励或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引导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首次获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发明奖励5万元。

3.打造质量强企。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表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首次获得全国、福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担任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至20万元不等。对当年度获得ISO14000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特级、二级晋升一级、三级晋升二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给予奖励30万元。

4.鼓励争创优质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获得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首次被评为国家2A、3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新获得“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的奖励10万元。

5.鼓励新型服务业。对主营业务从事科技服务平台营运、产品研发、创意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等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物流运输、交通运输、投资服务、检测检验、信息咨询、后勤物业、售后服务、国际贸易等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会计、审计、律师、咨询等中介类商务服务业。年入库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 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40%)给予奖励。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1.全面实行“网格化”服务。建立“网格化”服务企业机制,组建服务企业工作队,由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分别担任服务队长,实行分块包干,做到从项目招商落地、建设投产到生产经营服务全覆盖;坚持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把服务企业的成效作为检验干部经济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尺,助力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2.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落实省市有关项目审批制度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再造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提供集成服务、“一张表单”综合申报材料、“一个部门”全程跟踪代理的审批服务制度,持续简化投资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并联审批”、“模拟审批”、“阳光平台”等经验做法,推行告知承诺制,精简部门内部审核流程,提高办事时效,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发扬“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优良作风,落细“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庄重承诺,力争打造我市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时限最短的服务窗口。

3.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法治保障,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整合全区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涉及重大违纪案件查处、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法定的必要性检查事项外,一般情况不对民营企业额外检查,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不得随意要求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陪同调研检查。

七、其它

本细则适用于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注册独立法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本措施中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区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细则部分措施来自《关于扶持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侨委〔2019〕3号)《关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侨委〔2019〕4号)、《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东侨工委〔2018〕43号)、《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东侨工委〔2015〕31号),政策兑现以相应专项政策文件为准。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