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鸡鸭还“大方”馈赠亲朋好友 霞浦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

一部摩托车、一个编织袋,趁着夜深人静之时,霞浦男子林某某一下子盗走31只当地殡仪馆食堂后面养鸡棚里的鸡鸭。后“大方”的林某某还做了个“顺水人情”,将所盗一半的鸡鸭馈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近日,因犯盗窃罪,林某某被霞浦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所盗鸡鸭部分送亲朋好友

据法院介绍,去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男式二轮摩托车到霞浦县殡仪馆食堂后面养鸡棚,使用编织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本地公鸡6只、母鸡17只、全番公鸭6只、母鸭2只,并将上述所盗鸡鸭运至霞浦县某货车停车场一仓库内存放。

之后,林某某将上述所盗鸡鸭送给亲戚、朋友,其中送亲戚全番公鸭1只、母鸡2只,送朋友廖某某公鸡3只、全番公鸭1只,送郑某某母鸡4只、全番公鸭2只,送陈某某公鸡1只、全番公鸭1只、母鸡2只,送陈某某公鸡2只、母鸡2只、全番公鸭1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本地鸡23只价值共计人民币3875元,被盗全番鸭8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元。

案发后赔偿受害者8000元

当年12月8日,林某某在霞浦县殡仪馆门口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陈某某将上述未食用的2只母鸡归还。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依法查扣男式二轮摩托车1辆、头盔1个、编织袋1个,追缴母鸡8只、母番鸭2只并返还被害人。案发后,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林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霞浦县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梁妍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