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与法|邵某等人组织卖淫案公开宣判 首批8人被判刑

5月6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邵某等人组织卖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邵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赖某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3月,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线索摸排工作中,东侨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了解到辖区某足浴店暗藏卖淫嫖娼非法活动,经营方式极其隐蔽。从外围看,该店白天大门紧闭,晚上也没有灯光,根本看不出有营业的迹象。而晚上10点后,却陆续有出租车司机将卖淫女、嫖客运送到这里,通过对讲机确认身份后,由接应人员秘密带入场内。

东侨公安分局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深入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展开,犯罪组织的基本架构逐渐浮出水面:该组织人数众多,有固定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如邵某负责场所经营,张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陈某、林某等人负责接待嫖客。

经缜密侦查,2018年4月11日凌晨抓捕时机成熟,东侨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组织收网,成功捣毁该组织卖淫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违法人员24名。 至此,这起由福建省公安厅重点督办的组织卖淫案全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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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