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下放部分工伤认定职权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将我市部分工伤认定职权下放各县(市、区)人社局。5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社局应以本局为办理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继续以市人社局为办理机关办结。

根据通知,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伤保险参保地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参加工伤保险地与登记注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工伤认定管辖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间因管辖权纠纷的,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通知指出,市人社局负责市级以上(含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中央、省驻宁机构;其他在省、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含项目团体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单位住所地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未在其他县(市、区)参加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县(市、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在本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或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单位住所地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未在其他县(市、区)参加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本县(市、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市人社局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