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认定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卡通图像的著作权人。2018年1月1日,其发现B店铺中存在侵害上述著作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随后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店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A公司著作权的产品,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B店铺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经审查,涉案商品确实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但该商品是从C公司进货,C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批发。代理人指导B店铺业主收集进货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但一审法院认为B店铺提交的进货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来源合法,判决支持A公司的全部诉求。

B店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店铺举证证明销售的涉案商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改判B店铺承担停止侵权并支付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律师说法:

销售侵权行为与直接制作侵权产品的行为相比,两种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不一样的,销售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故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法庭对间接侵权者应分配相对较轻的举证责任,故“合法来源”应当理解为有合法的取得渠道,不需要其保证作品本身合法。唯有如此,方能使承担不同社会角色的主体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形成正比,从而保证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然,对于不同的销售者所需承担的举证义务也应有所区分,如批发商要比零售商课以更严格的义务,大型连锁超市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也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B店铺作为个体工商户,对进货渠道进行筛选,涉案商品从C公司进货,尽到了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

律师提醒:

近年来,知识产权人起诉终端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众多。很多商户因法律意识不强,在经营中贪图便宜、方便,从一些不正规渠道进货,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进货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 律师 冯从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