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投诉办理时限压缩一半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出台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效。

办法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以下统称投诉人)对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办法拓宽了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两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纳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