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医院原院长李灼日受贿案一审被判10年罚金90万元

海南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副厅级)李灼日受贿570多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一审判决李灼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灼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担任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工程项目发包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刘某华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华、陈某国、冯某、杨某、王某娥等人的好处费230万元人民币、56万美元,上述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573.93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灼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939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灼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李灼日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476万元,其中人民币4739393元系赃款,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人民币20607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其亲属前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