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状况既关乎城乡环境总体形象,更直接关系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26日,《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监督管理等方面为生活垃圾治理保驾护航。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要求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限制过度包装;快递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服务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各类公共机构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在分类投放方面,条例引导培养分类习惯,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其产生的易腐垃圾;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条例还设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义务。

条例奖惩并重,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另一方面,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未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