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税减征有新政

29日,记者从市残联获悉,残疾人个税减征政策有新政。今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此外,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新政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实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高于新政规定限额的,对纳税人不再追缴税款。

“该政策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税费减免政策的又一有力举措。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作用,实实在在增加残疾人收入,改善残疾人生活,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说。据了解,符合享受上述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