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纳入补助范围

9月4日,记者从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将原来的“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此次政策调整的亮点是增加了对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林荣介绍,原来的政策补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年,初中生1250元/年。

调整后,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 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补助标准为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 100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250 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城乡义务教育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 500 元、初中每生每年 625 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补助方式由各市、县(区)教育(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社保卡或个人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