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点头:发现十余份民国契约文书

梅学赞夫妇拿出的契约文书。

官契

加盖大红官府骑缝章的“契尾”。

文中盖有大红方印。

日前,笔者在福鼎市点头镇柏柳村村民家中发现十余张各式契约,其中有盖官印的土地买卖文契,且保存完好,最早的一张是民国十一年(1922年),至今将近百年历史。这是福鼎境内发现品种与数量最多的一次,对于研究民国时期福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

在村民梅学赞家中,其夫妇向笔者一一展示家传的契约。这些契约共12张,契约大多写在或印在发黄的麻纸上,涉及官契、民间买契等各式契约。每份契约上都用毛笔工整的记录了当时交易的缘由、时间、交易的内容、地界的划分、证人。从落款时间看,这些契约最早的为民国十一年(1922年),最晚的为民国三十年(1941年)。其中二张官契均为木版印制,最多的一张上面盖着九个大印,不过由于年代久远,大印的字迹已经看不清楚。

笔者仔细观察发现,其中一份民间卖地文契与官契保存最为完整,且应为同一宗土地买卖的官契与民间买契两个版本。民间卖地文契由一张乳白色棉纸书写而成,主要内容有:卖地原因、面积、卖给谁以及金额等。卖地文契显示,卖主张允丰因家中资金乏用,经商议将祖手遗下苗田二处计八斗,卖给梅毓职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价共计大洋银六十四元。落款是: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立,卖断契人张允丰。文中盖有“福鼎县印”的大红方印。

另一张时间落款是:中华民国十四年四月官署统一印制的典买文契(官契),根据显示的内容,笔者判断这份典买文契应是张允丰这份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苗田买卖民间文契的契尾。《卖契》写明了买主、卖价、不动产种类、应纳税额、面积、立契年月日和卖主以及中人等信息,与张允丰民间卖地文契记载内容吻合,文契多处盖有“新颁契纸”“福鼎县政府印”等大红方印。

在梅学赞家中还保存着一本中华民国三十四年、由福鼎田赋粮食管理处颁发的《地粮户折》等官方分发折页册子。

梅学赞告诉笔者,民国时期,他家祖辈在当地是一户比较富有人家,祖辈花了大量资金购买土地,用于扩大农业生产。解放后,土地实行公有制度,土地所有改为集体所有制。这些土地也就成为集体土地了。对于这么多契约文书的来历,梅学赞称,家里人从没有提过,只是前段时间其哥哥去世家人整理遗物时才发现这些契约文书,他们看了这些契约后,认为有一定历史研究价值,就保存下来。

与此同时,柏柳村的另一村民梅富省也向笔者展示了他家保存的民国时期的多份契约文书。这些有白茶园地买卖的、房屋买卖的、分家的等民间契约文书。另外还有一张解放后1957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收兑黄金水票》等。

据当地文化站工作人员介绍说,在我国清朝及民国时期契约文书分为民契和官契,也就是“白契”和“红契”。白契是指旧时土地、屋基的买卖双方邀请当地有威望人士以及本族亲属做见证人,在民间契约文书上写明卖主姓名和出卖原因,载明土地面积数(或屋基间数)、价格及坐落位置、四至及其他约定,由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契约上签字画押。这样所立的契约称“白契”。白契一旦呈当地官府照验登记纳税验契,并粘贴上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典买文契(即“契尾”),再加盖大红官府骑缝章后,才具法律效力。这样的地契叫做“官契”,也叫“红契”。红契是政府或法律认可的产权凭证,作为地契、房契等重要附件,相当于官府颁发的财产所有权证,受法律保护。

民国时期,民间土地房产买卖方式,主要以“白契”的形式画押立据就行。一般不到官府进行登记(即办理公证)手续,契约纸就是普通的棉纸,而不是从官府买来的专用契纸,契约上没有官府的大红印,也没有尾契。这也是如今在坊间“白契”较为常见,而“红契”较为稀少的缘故。

相关人员称,从点头镇柏柳村发现的这些契约文书可以看到,民国时期当地农村土地的变迁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过程,这些土地买卖文契及政府票据文书的发现,对研究当地民国时期土地占有、地税制、地权转移等社会状况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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