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眼疾致十级伤残 霞浦一家医院被判赔16万

因为眼睛不适,霞浦男子阮某某去当地某医院治疗,然而在治疗后,阮某某的眼疾更加不适,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于是,阮某某一纸诉状将为他做治疗的医院告上了法院。近日,霞浦县法院作出了涉案医院判赔16万元的判决。

据法院介绍,原告阮某某因眼睛不适,于2018年1月到霞浦某医院就医。该医院的治疗操作人员将外用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给阮某某进行结膜下注射后,阮某某出现不适。后阮某某前往其他眼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6596.62元。

经宁德市医学会及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本起事故,被告霞浦某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经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霞浦某医院对阮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阮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霞浦某医院对阮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阮某某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阮某某因本起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67899.83元,霞浦某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