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记者获悉,为加快落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失业保险金返还工作,及时扶持困难企业积极采取稳岗措施,稳定就业,我市调整不裁员或少裁员认定条件和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流程,同时明确,将按照自然季度及时认定和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10月23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从“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整为“按照认定企业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20%相对应的两个季度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全国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8%”。

《补充通知》指出,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应在2019年10月30日前和2020年1月20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到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符合条件困难企业审核名单。人社部门按季度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形成受影响企业名单,并通知名单内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交《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等材料,人社部门及时审核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返还资金。

据悉,拨付稳岗返还资金,是为了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我市引导企业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为提高政策受益面,对上年度净裁员率高于上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也适用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欠费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申报稳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