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酒驾不悔改 伪造证件再作案

两次因酒驾涉嫌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并没有因此吃一堑长一智。近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再次因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2014年,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2015年7月份,因没有驾驶证不方便,遂通过上网搜索寻找到制作假证的人,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和照片给制假人员,制作了一张具有自己的照片和其他身份信息的虚假驾驶证。制作完成后,制假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到宁德车管所核验了证件“真实性”后,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将3500元的余款交给对方。2019年9月10晚上,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在家中独自喝酒,11日0时许,其怀孕的妻子让他开车接自己回家,在回家的途中,犯罪嫌疑人翁某某驾驶车辆因忽左忽右被后面的一辆车叫停,双方争执了几句后,便各自上了车,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回到车内后心里越想越不舒服,便不顾怀孕妻子的劝说执意加速向对方的车子开去,最后对方反应不及致两车相撞。发生事故后,对方便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让双方出示了驾驶证,犯罪嫌疑人翁某某便向交警出示了自己虚假的驾驶证。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931mg/100ml且其所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的驾驶证。

据悉,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翁某某提供了自己真实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等身份信息给制假人员制作假证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的定义为买卖虚假证件,而应与制假人员伪造虚假证件的行为成为共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将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本案中检察官考虑到嫌疑人伪造驾驶证的时间为2015年7月份,即《刑修九》实施之前,且适用《刑修九》之前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对嫌疑人更为有利,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遂适用《刑修九》之前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