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间盗窃43起 获刑11年

11月29日,周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周宁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9年2月21日凌晨,周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中被盗,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展开侦查,最终于同年5月31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并查明陈某在之前的十一年内多次实施盗窃。

周宁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08年2月至2019年5月之间,入户盗窃达43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22683.3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