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死后获19万抚恤金 继母状告继女要求分配

日前,经霞浦县法院多次调解,一起继母状告继女要求分割亡夫19万余元的死亡抚恤金及退休津贴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继母与继女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矛盾。

据介绍,原告林某某的亡夫雷某甲生前系霞浦某单位的职工,于今年5月病故,单位在其死后发放了一笔死亡抚恤金及退休津贴共计19万余元。林某某与其继女雷某乙同为雷某甲的继承人,因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发生争议,于是林某某便起诉至霞浦法院,请求分割雷某乙所得的死亡抚恤金50%的份额。

诉讼中,雷某乙辩称,其父亲病故前,其为父亲治病支出的医疗费以及购买墓地等事项支出的14万余元(其中9万有发票为证)应在死亡抚恤金范围内扣除,剩余的其愿意共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恤金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死亡给与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原告、被告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共有权。由于双方系近亲属关系,为免于双方因纠纷结怨,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从法理及情理角度出发,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为双方提供折中的调解方案,最终成功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