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 严禁套取骗取就业补助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据介绍,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此次下发《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通知》强调,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列支各类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同时,要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对资金使用要合理记实,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及时公开或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此外,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机构(单位)和人员的核查管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各地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发生。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补充完善规范各种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等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特别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台账资料。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和管理。《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集中监管核查。每次专项监督检查后要形成报告,评估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各地对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列入每年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