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检察官为当事人办理司法救助“

谢谢,谢谢……”12月19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父亲卓某某来到霞浦县检察院,感谢宁德市、霞浦县检察院在其家庭最困难的时刻伸出了法律援手,予以司法救助。不善言辞的他,一叠声地道谢,并送上了一面“一心为民,廉洁奉公”的锦旗。而这起司法救助案件,还得从今年5月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说起。

卓某某的儿子卓某今年10岁,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被害人。5月25日,卓某在霞浦县沃尔玛超市三楼遇到魏某某并被其用匕首割伤脖子,经鉴定属轻伤一级。而卓某与魏某某素不相识,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称是因为听到受害人在辱骂自己遂将其伤害。后经司法鉴定,魏某某是一精神病患者,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其法定监护人没有能力为魏某某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更不用说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了。

被害人卓某先后到霞浦县福宁医院和宁德市闽东医院就医疗伤,仅医疗费用就花去3万多元。这笔费用,对于卓某某家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卓某某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家6口,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卓某某外出务工收入,家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身体均受到伤害,且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均没有能力赔偿,对卓某某这个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无计可施的卓某某,在8月6日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10岁孩子,本应该在学校好好学习,却无辜地被一精神病人所伤,身心受创……在听取控告申诉部门关于这个案件的情况汇报后,市检察院高度关注,将其列为检察长带案下访的案件并由检察长施忠华带头办理。

市检察院通过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审查,并到被害人家里进行实地走访、询问,向当地村委会了解详细情况,经办检察官认为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卓某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应当予以救助。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办理程序,为卓某申请8万元司法救助金。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助力满足社会治理中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助力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司法救助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与精准扶贫工作深度融合,明确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对象司法救助优先办理,并通过检察长带案下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传递司法温情。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4件35人,发放救助金90.3万元。其中,救助未成年人15件18人,发放救助金63万元;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2件2人,发放救助金12万元。注重多元救助,搭建司法救助与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心理辅导、就学帮扶、社会救助等方式相结合的多元救助模式。

同时,为确保对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救助金专款专用,宁德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监督机制,明确由救助方所在村民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代管救助金,经办检察院责任部门跟踪监督救助金使用情况,同时做好回访工作,及时了解被救助人的生活、学习、健康以及救助资金的使用状况,确保司法救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