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补充保险政策 起付线从0.3万元调至0.5万元

为进一步完善医保扶贫制度体系,确保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基金安全运行,25日,市医保局下发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健康扶贫补充保险补助政策进行调整。

健康扶贫补充保险补助门槛将予以调整,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享受补充保险政策起付线从0.3万元调至0.5万元,同时对原有分段报销比例作相应调整,即贫困人口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叠加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分政策内外)按其负担程度高低给予分段累加补助,即个人负担达到0.5万元后,0.5万元至1万元部分(含1万元)补助40%,1万元至3万元部分(含3万元)补助50%,3万元至6万元部分(含6万元)补助60%,6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补助70%,10万元至20万元补助80%(年度内给予补助的个人负担部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取消大病专项救治兜底救助。对参照省级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规定的31种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实行按病种付费集中救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叠加保险补助后,除继续实行个人负担(不分政策内外)分段补助外,剩余部分不再进行全部兜底支付。

贫困人口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就诊)出院结算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其补助待遇仍按原健康扶贫补充保险规定执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就诊)出院结算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