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易成品柴油 转手获利5.4万元获刑

无证无照,男子因眼馋成品油的利润,便驾船在大海上开起了“加油站”。日前,福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7月底,董某寿趁着夜里,驾驶一艘三无油船前往东经121.30°、北纬27.10°海域,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每吨4220元的价格从一条油船上过驳了55吨无手续柴油,并当场支付了23.21万元现金油款。次日上午,董某寿驾船返回福鼎市沙埕镇某海域,以每吨4500的价格销售给过往船舶,卖出的12吨柴油获利5.4万元。后因台风船舶无法出港,董某寿未能继续将船上剩余的43.66吨柴油售出,直至同年8月中旬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寿违反国家对成品油的许可经营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国家限制经营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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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