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我市做好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为全面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1月23日,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实行医保多重保障与个人负担财政补助综合保障,确保每一位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确保医保及时结算。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报销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将确诊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订的诊疗方案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根据临床需要,在没有医保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允许使用统一的特定编码且不设个人先行支付比例进行医保结算。

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加强对全市药品配送企业抢救药、抗病毒药、抗生素、免疫调节药等相关药品的调拨储备,及时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药品订单,实行最低警戒管理。放开药品采购目录限制,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可按照临床用药审批规定,在省级采购平台实行应急采购、零差率销售,并允许事后向医保部门报备。

确保定时跟踪动态监测。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及时跟踪掌握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待遇保障情况,在疫情未结束期间,实行统计数据定时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我市肺炎患者医疗保障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