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提醒: 战“疫”期间,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近日,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提示函》,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做好严格防控和生产生活保障。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