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检察院从严从快批准逮捕一起非法狩猎案

3月2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一起犯罪嫌疑人严某某非法狩猎案。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院批捕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2019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批捕)在禁猎期间在本县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猎夹捕捉“三有动物”野猪。2019年1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得知后与陈某某约定,陈某某狩猎到的野猪肉由严某某收购,并由陈某某负责多次运送至闽侯,二人属非法狩猎的共同犯罪。案发后,霞浦县检察院高度重视,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27日,霞浦县检察院受理了霞浦县森林公安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经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仅用时三日便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非法狩猎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非法狩猎罪是指失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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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根据霞浦县政府2017年发布的通告:霞浦县全境为禁猎区,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夹等猎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