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惠企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起,对我市参保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阶段性减征缓征。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

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月至6月

此次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同时,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限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切实做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医保、财政部门将根据减征情况,按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事务性负担,已征缴2020年2月企业职工医保费的,将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单位。

同时,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税务、医保部门将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