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惠企政策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我市参保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阶段性减征缓征。

据了解,阶段性减征范围为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今年2月至6月。同时,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限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意见》还指出,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切实做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我们还将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事务性负担,已征缴今年2月企业职工医保费的,我市将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