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一村主任非法占有集体财产获刑

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谢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9653元,返还给霞浦县某村民委员会。

据悉,谢某某原系霞浦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13年10月、2015年3月,谢某某作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将该村水泥路面硬化工程分二次承包给谢甲、邓乙承建,工程款共计162000元。之后,谢某某利用伪造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等方式,虚报工程款金额为276140元,领取了该村集体财产276140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62000元和道路建设征地赔偿款21000元后剩余93140元。

另外,谢某某作为村民主任在2015年3月前为村委日常开支及村民垫付社会抚养费等开支共计23487元,扣除垫付开支后谢某某侵占了村集体财产69653元。法院还查明,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前已退出违法所得696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某作为村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696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