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送货清单上“动手脚” 结伙诈骗人获刑又受罚

“供应商”贪图蝇头小利,拿着伪造好的收货人签名进行结算货款,虚报货款近5万元。日前,福鼎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春、曹某伟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曹某春和曹某伟长期为林某经营的一家食杂店供货,曹某伟主要负责驾驶小货车运送货物,曹某春则负责货品对接工作。两人平时将货物送到林某家的仓库内,由林某的丈夫负责清点货物并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货物交付完成后,林某的丈夫会将送货清单的其中一联交给曹某春,剩余的清单存放在仓库内以便对账结算货款。按照惯例,林某主要核对完送货清单上的签字后便将货款付给曹某春。曹某春也正是利用这一点,违背诚信原则,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9日间,在送货到林家仓库的过程中,将事先模仿林某丈夫签名伪造的清单本用于替换原有的真实清单本,后持伪造的送货清单到林某食杂店对账结算。负责开车的曹某伟明知曹某春实施诈骗行为,仍受雇为曹某春开车送货,最终二人骗取虚报的货款共计49680元,另有14578元虚报的货款被发现未得逞。2019年10月至11月,曹某春、曹某伟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福鼎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春、曹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9680元,未遂金额145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结合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