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7条措施抓好粮食生产

  • 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 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由10%提高到20%

  • 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近日,我市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的七条措施》,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粮食生产任务。

  1. 在压实粮食生产责任方面,我市将对完成2020年粮食生产任务清单的县(市、区)政府视完成面积给予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加分,对不能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绩效考评扣分。

  2. 在出台扶持政策方面,按照各乡镇、村2020年粮食生产任务清单,对完成粮食生产任务清单超额面积排名在前10的乡镇和前100的村,给予每个乡镇奖励10万元和每个村奖励5万元。

  3. 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4. 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由10%提高到20%,由县级财政承担提高部分的补贴;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给予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采用全基质育秧的,县级财政给予每盘补贴2元。

  5. 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的,规模大于30亩以上的(含30亩),县级财政按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 鼓励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风送式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组合米机、粮食清选机、大米色选机,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7. 此外,为切实防止耕地抛荒,我市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针对耕地抛荒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特别是对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粮食作物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