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购买进口奶粉后,因奶粉未贴中文标签,将商行告上法庭。可庭审中,商行却发现买家在省内存在多个类似案件,有“职业打假”嫌疑。那么,购物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款?日前,蕉城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2019年9月27日,原告陈某在潘某经营的宁德某商行处花费1526元购买了计8瓶某品牌婴儿奶粉。9月29日,陈某因其购买的进口奶粉外包装上仅有英文说明,均未粘贴中文标签,认为该奶粉属于禁止进口产品。该商行明知产品没有合法来源,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却仍向其出售,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该商行起诉至蕉城法院,并要求商行退还购货款1526元,同时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5260元。
庭审中,该商行认为陈某并未因食用涉案奶粉造成损害,对于陈某主张其经营的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通过查询文书裁判网,该商行还得知陈某在福建省内多个地区存在几十个类似的案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陈某多次采取打假人的手段牟利,是在滥用民事权利,违背了民法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请求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奶粉均无中文标签,依法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该商行既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故陈某要求商行退还购物款1526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处宁德某商行退还陈某发购物款1526元,并支付陈某发赔偿金15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