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福建立法空白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规范从业行为 填补我省立法空白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5月31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省交通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可以直接作为监督执法依据的规定。实践中,尚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方式单一、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当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向市县下沉,基层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不断增加,技术人员缺乏、监管力量不足、技术水平不够、监管机制需要理顺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急需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紧密衔接上位法,填补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的立法空白。

条例草案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明确规定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大事故处置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同时,条例草案还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和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