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条例》是我市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闽东之光”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市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普查、认定、建档等工作。《条例》还对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应禁止性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做好《条例》的公布工作,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