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什么人能离岗创业?

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其中明文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这一政策吸引了不少专业技术人员的目光。但是,是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都能离岗创业呢?

2020年7月8日,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记者从文件中看到,适用人群的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双创”活动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期限不超过3年

文件指出,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可选派科研人员

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可设置创新型岗位

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直接考察引进

事业单位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

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如何申请离岗创新创业?

文件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应在与本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书面提出离岗、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等创新创业申请,填报《宁德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备案表》,提交创新创业项目书并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就创新创业期间的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事业单位对创新创业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批。离岗的创新创业人员原聘用合同予以相应变更。

事业单位办理创新创业人员手续后1个月内,将合同(协议)、《备案表》原件各1份及新单位的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等)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文件指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