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亲友相约宵夜 酒后驾车同一地点被查

亲友3人深夜相约宵夜,畅饮啤酒后,分别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同一地点相继被交警查获。日前,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对3起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周某某三人在屏南县某店内同桌吃宵夜喝啤酒。次日0时许,三人饮酒后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屏南县古峰镇东环北路行驶,途径东环北路华侨中学门口路段均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7.95毫克/100毫升,陆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5毫克/100毫升,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毫克/100毫升,三人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那天晚上,陆某乙约我吃夜宵,我和他还有他姑姑一起喝了几瓶啤酒。分开以后,我骑摩托车回家,在路口被民警抓住了,后来才知道陆某乙和他姑姑也是在那里被抓的。哦,刚才和我一起来的就是陆某乙,他也来做笔录。”“我和我姑姑还有周某某分别被抓住了,今天我就是和周某某一起来的,他等下也做笔录。”“我和我侄儿还有他朋友因为酒后驾车一起被抓,他们两个应该刚刚做完笔录。”检察官制作讯问笔录时,3名犯罪嫌疑人不约而同互相介绍,检察官不禁感慨,亲朋好友一起喝酒无可厚非,但一起酒驾的缘分可实在要不得。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朋友和亲人,及时劝阻酒驾行为,防止彼此身陷囹圄,才是真正的关心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