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4起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22人获刑

7月31日,由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涉黑恶案件一审集中宣判,其中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2件1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1件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件1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犯10人,罚金140万元。

案件一:

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形成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通讯滋扰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6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最终,李某甲等6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二:

谢某甲、谢某乙、肖某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套路贷”并使用“软暴力”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12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最终,谢某甲等12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三:

2015年初至2017年间,钟某甲伙同其儿子钟某乙、钟某丙以暴力、威胁等多种手段在福安市溪潭镇兰田村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干扰基层换届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钟某甲等3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四: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间加入以陈某甲、陈某乙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留阳村等区域大肆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被告人李某某系该黑社会组织漏犯。该组织其他成员已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最终,李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