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26日,《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应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统一实行分级保护。

生态公益林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4294万亩,超过全省林地面积的30%。但由于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迫切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因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经济效益较低,群众收益受到较大影响,为加大对生态系统和林农利益的保护力度,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补偿制度,条例设置资金保障专章,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短期调整计划,逐步提高,设区的市、县政府可以结合财力状况,提高当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

生态公益林一般位于生态环境重要地带或脆弱地带,对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生态公益林的主导利用方向是提供生态服务,应该进行严格保护。为此,条例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应当根据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统一实行分级保护: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处,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利用。此外,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条例规定,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利用。

■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