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后仍借车,这也是犯罪!周宁一男子因共同犯罪获刑

“现判决如下: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1月10日,由周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周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10月4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郑某乙(另案处理)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本人所有的小轿车提供给郑某乙驾驶。随后,郑某乙酒后驾驶该车送郑某甲回家后,继续在路上行驶,不久便撞到一行人,导致该行人受伤。经鉴定,郑某乙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他人在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提供给他人驾驶,帮助他人完成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大家,这个案例是典型,也是教训,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仅自己要做到酒后不开车,更不能将车辆提供给饮酒的人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