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我市366人拟被确认为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拟确认366人为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并于今日起予以公示。

支持对象:

根据《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支持对象基本条件为,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支持对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聘于企业的。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

2.到众创空间培育的。应为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且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不符合创领办企业条件的。

3.创领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支持政策: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

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4.其它政策支持。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实习实训补助。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具体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