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提升品牌公信力、影响力。

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是指由市委市政府认定区域公用品牌,定位为对本地优质农产品品质认证,授权集体成员共同使用。宁德市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机构。

产品质量如何把关——

办法提出,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系统、科学、完备,且具有宁德区域特色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行业领先、填补空白、方便实施的关键标准。

同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商务、粮储、海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好《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分工抓好各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自检和质量承诺、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全覆盖抽检制度,通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安全。

什么条件可申报——

根据办法,申报企业需是在宁德市辖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协会会员(成员)资格。

申报企业及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许可授权或“三品一标”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的一项以上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采用并实施已建立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中相应的标准,或制定高于标准体系中的相应标准;

(三)如实在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录入生产、加工记录信息,消费者可查询;

(四)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

(五)一年内经监督抽检或者专业机构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

(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使用要求有什么——

办法明确,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仅限于被授权企业的产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范围包括:

(一)在主营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和防伪标志;

(二)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商标;

(三)在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商标;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商标。品牌授权使用企业设计附有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要严格按照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注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样稿须报商标注册权人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并要做好商标标识印制台账。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注册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注册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且排列在申请产品自有商标之前或之上,并符合国家关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品牌授权使用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用申请。使用者在未获得再次授权前,不得延期使用。

授权使用企业权利、义务有哪些——

区域品牌授权使用企业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国内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二)可优先参加宁德市主办或协办的大型节会展会、论坛、贸易展销等活动;

(三)可享受宁德市渠道拓展、宣传推广等公用资源服务;

(四)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发展的优惠政策。

品牌授权使用企业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合格,维护产品品质和声誉。

(二)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食品、农产品须统一纳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四)按规定做好公用品牌营销推广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不得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等;

(六)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用品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