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新规落地,设置人自拆到期广告

2月26日,省广(宁德)广告装饰工程公司自行拆除位于闽东中路兰溪大桥南侧海滨一号旁的高立柱户外广告牌。按照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明确,设置人应当自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招牌,并做好清理、修复等工作。

据了解,按照条例,我市实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级管理,通过建立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机制,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本级已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监管。同时,依托宁德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在市本级城区积极推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备案制度。两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巡查、监管、处罚、清理整治等工作,努力推进市区监管常态化。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市城市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台风等灾害天气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在台风季来临前及时召开会议部署、印发防台通知,督促基层城市管理部门、市本级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市广告协会等做好户外广告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给户外广告设置人发送提醒信息;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等。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关系市民头顶上的安全,市城市管理局提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按我市户外广告新规,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及时拆除到期、停止使用的设施。

下一阶段,市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备案工作,打造户外广告和招牌示范街区,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着力构建“设置人负责、部门协同、属地管理、行业自治、市民参与”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协同共治管理模式,做深做实城市管理精细化,不断刷新城市颜值、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罗澍 文/图

编辑: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