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出炉

至2020年,市教育局将在全市遴选培养100名中小学教学名师、300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和800名学科骨干教师。市教育局日前印发《宁德市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对培养目标、培养任务、培养方式等做了规定。

一、培养目标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指导,以创新名师培养机制为动力,以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造就一批师德境界高远、理论素养厚实、教学艺术精湛、教学特色鲜明、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教学名师,着力培养一批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基础扎实,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学风格独特的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一批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基础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的学科骨干教师,形成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队伍梯度,带动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二、培养任务

至2020年,在全市遴选培养100名中小学教学名师、300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和800名学科骨干教师。

三、培养方式

遵循教师专业发展和名师成长的规律,围绕培养目标,按照“整体规划、个性指导、训用一体”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与岗位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导师指导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省内培养与省外研修相结合、线上交流与线下研讨相结合、个人成长与示范辐射相结合等方式,对培养人选进行个性化、针对性的培养。名师培养期为3年,累计集中研修时间不少于60天;学科带头人培养期为2年,累计集中研修时间不少于40天;骨干教师培养期为1年,累计集中研修时间不少于20天。

(一)教学名师培养

通过专家指导、理论深造、课题研究、名师访学、考察学习、学术交流和著书立说等方式,促进培养人选尽快成长为教学名师。教学名师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配备规划导师和实践导师。成立规划导师团,帮助培养人选谋划专业发展,并提供相应支持。实践导师不固定,可每年安排一个,对培养人选跟岗实践进行深度指导。

1.集中研训

培养期内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主要着眼于提升名师培养人选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学科素质。

2.实践磨砺

(1)跟岗研修。组织名师培养人选到省内外知名的中小学学科教学名师所在单位跟岗研修,接受名师指导,在实践中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跟岗研修每年不少于10天。

(2)实践研修。培训机构遴选若干优质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培养人选的培训实践基地。每年组织培养人选开展“送教下乡”(公开观摩、学科研讨)等活动1-2次。

(3)引领示范。搭建平台,协助和督促培养人选每年完成1次市级以上学科教学讲座或作学术专题发言,指导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并取得良好成绩。

3.自我研修

(1)名师培养人选要在导师的指导与引领下加强在岗自修,广泛阅读,写读书笔记,提高自身的理论修养。

(2)要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和任教学科,在培养周期内要主持1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积极进行教育研究和教改探索,并取得成效成果,从而带动和促进学校研究氛围的形成,形成专业研究共同体。

(3)每个名师培养人选要挖掘提炼具有自身特色的先进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和特色,著书立说,发表高水平、有特色、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

4.教育考察研修

组织名师培养人选参加高层次学术论坛交流和省内外高级研修活动,拓宽专业视野,在学习考察中开展教育教学比较、评估、反思,以提高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能力。

(二)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培养

培养单位参照教学名师培养方式,根据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的培养年限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为培养人选配备指导教师,采取理论学习、导师指导、网络研修、在岗实践、课题研究、教学成果和技能展示、学术论坛、送教下乡等方式,切实增强培养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其教科研水平。

四、考核评价

实施培养全过程管理,采取中期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实行退出机制。对无法正常参加学习研修的或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学习研修任务,或培养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培养单位报市教育局核准,取消其培养资格。

培养期满,由培养单位对培养人选的学习研修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培养单位颁发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培养人选,由市教育局适时组织专家对其师德、教学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教研成果、引领示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由市教育局分别认定为“宁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宁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宁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骨干教师”,并颁发证书。

五、组织管理

(一)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宏观管理,成立“宁德市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组”,负责名师培养工程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制订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工作规程、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审定培养单位制订的培养方案,并对培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市教师进修学院、小学教师培训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市内外优质资源,成立学科专家指导组,负责培训和培养的组织、指导、控制与评估,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培训和培养。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属中小学负责培养人选的管理与使用,应将其纳入本地名师培养工程计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为培养人选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创造条件。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积极为培养人选成长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促进各项研修和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并发挥其应有的影响。

(三)有关学校应支持培养人选参加各种学习研修和示范帮扶等活动,并在工作安排、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培养人选根据培养计划和方案开设的公开课、示范课和专题讲座,以及开展帮扶等活动,可根据各地实际折合一定工作量。

(四)培养人选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五)市级名师工程培养经费由市、县共同承担。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分别设立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外聘教师费用(包括讲课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导师指导费、异地高端培训费、实践研修活动、课题研究指导费等费用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摊。培养期间,县(市、区)培养人选参加学习、研修和开展相关活动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等回原单位报销,市属培养人选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市级专项经费列支,往返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

(六)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有关培养活动或无法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将停止对其培养;若违反师德规范要求,或在申报推荐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培养人选资格,收回有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