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船酿事故 公司法人代表被判刑

明知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男子却未对该船安全生产进行实质性管理,结果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七死一重伤。近日,福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4月,吴某名下公司一挂靠代管的A货轮曾因跨航区被通报。吴某虽在例会明确了“如公司再发现该船跨航区航行时,公司将不给该船办理相关证书,注销营运证,按照挂靠协议终止协议相关条款”,但仅以电话通知方式督促船主卢某,而未从企业安全管理角度采取有效措施管束该船。2016年9月,卢某明知船长不在的情况下,仍指使大副出海。由于大副身体不适,交由水手临时代为驾驶船舶,导致与其他船只相撞,致7人死亡,1人重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公司经营的船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知该船存在违法跨航区营运的情况下,未对该船安全生产进行实质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导致该船继续跨航区营运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其自首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