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财政厅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前,省工信厅、财政厅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①对我省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助(不含配套省内船企),单套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②对我省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③支持福州、厦门、宁德、南平、三明等具备较好发展基础和合适应用场景的地区率先推广电动船舶。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租赁业务,支持开展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租赁业务。